民间借贷担保见证分不清楚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23:45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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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架子管厂家
借贷网讯 在民间借贷的借条上签字,除了债务人和债权人,还有谁呢,就是担保人了,但是本文的案例却对此产生了分歧。
分歧的理由是,担保人不承认自己是担保人,反而觉得自己是鉴证人。2011年1月21日,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王某借款8万元,写下借条后,田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字。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, 李某未能偿还借款。多次索要无果后,王某将李某和田某告上法庭,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,田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田某认为自己并不是担保人,而是见证人,担保人三字是事后参加的。田某为何在借条上签名问题,当事人的陈述相互矛盾,田某称自已与李某只是普通朋友,是李某叫其在借条上签个名字,证实一下有这件事情;而李某陈述田某事先已经知道借款之事,在借条上签名是因为王某要求提供保证人才同意借款。
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谁主张就需要谁来举证,且田某虽然以自己是见证人提出抗辩,但未向法庭提供其主张的任何证据。再者,田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知道也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、保证人、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。
所以田某在这个案件中,究竟是不是担保人就有了定论。而其在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,应看清或者注明自己为保证人或见证人,在保证人处签名,表明了其担保责任。据此,田某在李某借条上签字应认定为保证人,承担连带还款责任。